職權範圍
1. 概要
1.1 序言
漢思能源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已成立審核委員會(「委員會」)。委員會的職權範圍(「職權範圍」)獲委員會採納,用於規管委員會的運作。
1.2 成員
(i)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3.10(2)條規定,委員會由董事會從本公司非執行董事中委任,並由至少三名成員組成,其中至少一名成員必須具備適當的專業資格,或具備適當的會計或相關的財務管理專長的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大部分委員會成員必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ii) 委員會主席須由董事會委任,並且應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iii) 現時負責審計公司賬目的核數公司的前任合夥人在以下日期起計兩年內,不得擔任委員會的成員:(a)其終止成為該核數公司合夥人的日期;或(b)其不再享有該核數公司財務利益的日期;並以上述較後的日期為準。
(iv) 每位委員會成員應向委員會披露:(a) 在委員會將決定的任何事項中的任何個人財務利益(公司股東除外);或 (b) 由跨董事職務引起的任何潛在利益衝突。任何此類委員會成員應就此利益的委員會決議的投票而參與有關此類決議的討論。
(v) 除委員會有委任外,委員會秘書須為本公司的公司秘書(「公司秘書」),須完整保存委員會議記錄。而在公司秘書缺席的情況下,可由公司秘書不時提名的任何一位委員會成員或任何其他人士擔任委員會秘書,惟須符合經委員會批准。
(vi) 委員會成員的任命可以被撤銷,或可以通過董事會單獨的決議任命額外的成員加入委員會,為免生疑問,董事會可全權的情將成員從委員會中除名。
(vii) 委員會的組成須符合不時修訂的上市規則的規定。
2. 會議
2.1 除非所有委員會成員另有約定,否則應至少提前七天通知召開會議。如以較短的通知召開委員會會議,需要委員會成員過半數同意則可視為已正式召開。出席該會議的委員會成員應視為同意較短的通知。
2.2 會議通知可通過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方式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發出。
2.3 除另有約定外,會議通知應註明會議的地點、時間和日期,並連同擬要討論事項議程和其他文件發送給委員會成員予以考慮該議程及其他文件應於及時及少於在會議日期前三個工作日發送給委員會成員。
2.4 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委員會的兩名成員,其中一名必須為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2.5 主席(或在主席缺席時由主席指定的成員)主持委員會的所有會議。主席應負責領導委員會,包括安排會議、準備議程和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2.6 委員會可邀請任何執行董事、外聘顧問或其他人士出席會議,但該等執行董事、顧問或個人無權在會議上投票。
2.7 委員會在任何會議上的決議均須以多數票通過。
2.8 委員會應有多次會議,每年最少兩次,而外聘核數師必須每年最少兩次出席會議,或按上市規則或本公司適用的其他監管規定不時要求的會議次數。
2.9 會議可以親身出席、電話或視像會議形式召開。
2.10 委員會應至少每年一次在執行董事不在場的情況下與外聘核數師會面。
2.11 委員會會議應由委員會或其主席或委員會秘書應任何成員的要求召集。
2.12 如外聘核數師認為有需要,可要求召開會議。
2.13 委員會須向董事會匯報其工作。
(職權範圍內容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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